2012年,黃某因與妻子何某感情破裂起訴離婚,并表示由自己撫養兒子,不要何某承擔撫養費,法院判準了這一請求。但后來由于黃某所在的公司倒閉,沒有了固定的收入來源,又要照顧自己年老多病的母親,生活日漸困頓,黃某以兒子為原告、自己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訴何某要求其承擔兒子的撫養費。但是何某斷然拒絕,理由是黃某離婚時已明確表示不要她承擔撫養費。黃某想請問律師何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律師觀點:根據《婚姻法》第21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黃某與何某離婚時,黃某自愿放棄了要求何某承擔子女撫養費的權利,但是這種放棄權利的行為并不能阻止子女日后要求父母承擔撫養費的要求,故本案中何某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應當承擔兒子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