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市民張先生反映,張先生稱自己的單位破產后靠打零工維持生活,孩子現在12周歲,他和孩子的日常開支就靠打零工的收入和低保金。數年前,他與妻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寫著孩子的撫養權歸張先生,女方每個月給孩子支付撫養費。然而離婚至今,女方一直以沒有錢為由,沒有支付過撫養費。張先生本身就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在多次與對方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十分苦惱,求助本報希望得到幫助。
對此,媒體聯系到了韓律師。韓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張先生和前妻在協議離婚時,約定了孩子由張先生撫養,女方按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而張先生的前妻也有義務按時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針對張先生的這種情況,韓律師認為張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有效,并且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女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