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都在,但都嗜賭,對11歲的孩子不聞不問,撫養孩子的外祖母在向女兒女婿索要撫養費無果后,以孩子的名義訴至法院討要孩子撫養費。
這個看似簡單的案子卻有一個奇怪的法律關系需要理順:未成年的孩子,其父母是監護人,也是理所應當的法定代理人,但這起訴訟中,父母本身又是被告,這就形成了一個怪圈“被告代原告告自己”;這種情況下,不是法定監護人的外祖母何以代為行使監護人權利,為孩子爭取權益?
無奈的案子
外婆為外孫爭撫養費,告了女兒女婿
據法院方介紹,鎮江新區的崔曉和詹婕,于2002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杰,現年已經11歲。結婚幾年后,雙方均染上賭博的惡習,隨后家庭生活難以為繼,導致兩人在2008年離婚。離婚后,小杰交由外祖母粟芹撫養。但隨著粟芹日漸衰老,又身患多種疾病,再行撫養小杰就倍感無力。(文中人物為化名)
于是,粟芹多次找崔曉和詹婕兩人索要撫養費,但都被嗜賭的雙方拒絕。多次無果后,心力交瘁的粟芹,就以小杰的名義,訴至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要求給付撫養費。不想法院受理后,作為小杰的親生父母,崔曉、詹婕不但不履行父母撫育孩子的法定義務,甚至還提出了粟芹并非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不是適格原告的法庭抗辯。
爭議焦點
外婆并非法定監護人,她有權代為訴訟?
該案的承辦人陳萍萍告訴記者,兩被告的抗辯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此外,第十六條又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
本案中,崔曉和詹婕是小杰的生父母,雖已離婚,但仍是小杰的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其外祖母粟芹通常是無法做小杰的監護人。但事實上,其生父母均拒絕承擔撫養義務,粟芹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又實際上負責小杰的日常生活,又持續地履行了監護的職責,且代為起訴,理應在訴訟中擔任法定代理人。
法官說法
法條規定有變通外婆可行使監護權
承辦該案的陳法官表示,本案的焦點是父母都在,年邁外祖母粟芹能否擔當小杰的監護人。“若機械地適用法條規定,只能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的話,就可能出現被告代理原告來起訴自己的不正常現象”,陳法官說,這樣原被告的利益就無法衡平,對原告的利益會造成嚴重的損失。所以,讓粟芹擔任監護人,符合監護制度的立法原理。
陳法官特別提醒,讓粟芹在本案中擔任監護人,并非剝奪小杰父母的監護資格,監護資格的撤銷需要另行申請,由法院認定,所以崔曉和詹婕仍是監護人。
尾聲
案件調解結案
經承辦法官釋法析理,充分說服教育后,崔曉和詹婕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答應每月按時給付小杰生活費700元。目前該案已調解結案。
法律鏈接
法定監護人順序可以改變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有關專家指出,按照《民法通則》,監護人的監護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也就是說,父母的監護人效力要高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不過要注意的是,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