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42歲,已婚,商人,在兩家公司擁有股份。2008年,陳某與毛某相識,兩人于2009年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直至2012年4月,毛某懷孕,并于2013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兩人就孩子的撫養問題、戶口問題多次協商未果,兩人終究分道揚鑣,毛某獨自帶著孩子離開了陳某。而陳某則回歸家庭,之后一直相安無事。
陳某以為與毛某之間只是一場風花雪月的情事,但是他沒想到,凡是都是要付出代價的。2014年12月,毛某以孩子為原告,向平湖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孩子18周歲。
突入其來的應訴材料擺在了陳某面前,對于這個孩子,陳某自己心里應該是清楚的,但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可能是怕家里人知道他外面有個私生子,也可能是單純地想賴賬。陳某的抗辯理由是不承認與這孩子存在親子關系,要求進行親子鑒定,如果確實存在親子關系,他才愿意支付撫養費。此外,他認為每月1500元的撫養費明顯過高,并提供了月收入3000元的證明。
毛某此次起訴目標明確,就是要求陳某支付撫養費,面對陳某提出鑒定的申請毛某并不覺得難辦,一口答應。果然,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支持陳某與孩子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
面對鑒定結果,陳某知道自己終究逃不過撫養孩子的法定義務。原本還不愿意支付撫養費的他,最終同意支付每月1500元的撫養費,并通過法院與毛某簽訂了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