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人李老太今年70歲,她這次把她的兒子兒媳告訴法庭是為了孫女的撫養費。“我給他們養女兒養了14年,他們一直不聞不問。”李老太對法官說。
提起兒子,李老太說了句“很操心”。他兒子蔣某在1999年就成家,第二年,女兒出生。本以為兒子成家后會收收心、照顧好家庭。可令她沒想到的是,孫女出生當年,兒子就犯事被關進監獄,兒媳林某也離家出走了。李老太老伴去世早,自己身體也不好。兒子兒媳一走,她只能獨自撫養孫女。
因沒有固定工作,李老太平時靠看廁所、打零工的微薄收入和孫女一起過日子。2003年,兒子蔣某刑滿釋放。當時孫女已4歲,李老太讓兒子回家好好過日子。但沒想到,兒子還是繼續在外面瞎混。2008年又被判刑,直到去年初才出獄。
一轉眼,孫女已14歲。14年來,兒子兒媳很少回來看望。即使回家,時間也很短,說不了幾句話就走了。而且,兩人很少拿錢出來。因此,孫女所有的生活、學習開支均由李老太負擔。
隨著年紀越來越大,李老太感到力不從心,無力繼續撫養孫女。于是就將兒子、兒媳起訴到法院,要兩人共同支付自己墊付的孫女的撫養費14萬元。
法庭上,蔣某表示這個錢自己該付。面對母親的起訴,蔣某稱自己會盡量想辦法拿錢出來。但蔣某的妻子則表示,自己其實并沒有離家出走。這14年來,自己雖沒回家住過,但每年都會探望孩子幾次,有時把孩子接出去,也會給些生活費。此外,林某還提出,婆婆提出的撫養費標準太高。
法官在走訪中發現,李老太村里鄰居都證實,這10多年來,都是李老太獨自帶大孫女。一審法院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教育義務,且不得隨意放棄。蔣某、林某依法應承擔起對女兒的撫養、教育責任,可2人都沒有盡到責任。而李老太作為孩子的奶奶,在兒子、兒媳均健在且未喪失撫養能力的前提下,并沒有撫養孫女的法定義務,而其主張的14萬元未超出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蔣某林某共同支付李老太14萬元。一審判決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