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女)與張某于1995年8月8日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子,現年14歲?;楹髢扇艘蛉狈α私?,矛盾日深,彭某向法院申請離婚。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其子歸張某撫養成年,彭某每月負擔撫養費200元,至小孩年滿18歲時止(從2006年8月1日開始計算,每半年支付一次)。判決于2006年7月18日生效。后被執行人彭某拒不履行,張某于2008年6月23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爭議焦點:撫養費應該應該強制執行到何時
第一種觀點:法院應該受理該申請,并予強制執行。因為法院判決被執行人的法律義務是一直要承擔小孩的撫養費至18歲,并且被執行人的履行期間是要超過2008年4月1日新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所以法院應該受理該申請,并強制執行。
第二種觀點:法院受理該申請,但只予強制執行2007年8月1日之后的撫養費。因為新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雖然前幾段申請執行撫養費的申請執行期限已過,但后面的撫養費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律師說法:強制執行期間如何計算
法院受理該申請,但只予強制執行2007年8月1日之后的撫養費。因為新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雖然前幾段申請執行撫養費的申請執行期限已過,但后面的撫養費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一是法不朔及既往。民事訴訟法在修改之前,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所以從前幾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經過一年沒有超過2008年4月1日的,都應該以一年為執行期限。所以前幾期都已經超過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年執行期限,所以法院不應該立案執行。
二是雖然法不朔及既往,但也不排除有利于申請執行人的新法適用。新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至兩年,期限的延長有利于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雖然本案是在民訟法修改前生效的,但在2008年4月1日前開始計算履行期間的,只要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在2008年4月1日之后,就應適用新的民事訴訟法,執行的期限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