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紀軍(化名)與程雪(化名)于今年初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兒子方梓言(化名)的撫養權歸父親方紀軍,并約定程雪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后因程雪經濟能力有限,難以承擔每月1500元的撫養費,要求減少撫養費。方紀軍不同意。無奈之下,程雪到新會區三江司法所尋求幫助。
各方訴求
程雪:要求變更撫養費為每月600元。
方紀軍:不同意隨意減少撫養費。
調解現場
“我在外地一家工廠打工,現在每月工資有4000元,只能勉強支付父母贍養費、兒子撫養費和自己的醫藥費及各項生活開支。除此之外,我平時還給兒子買衣服鞋物、文具、玩具等物品,每個月的工資扣除這些費用后所剩無幾,我也需要存一些錢以備不時之需。而且我現在打算回來工作,收入可能更少,希望能將撫養費適當減少。”程雪無奈地說。
“程雪是兒子的母親,應承擔生活、教育等方面相應的撫養費。即使減少撫養費,也不能一下子減少那么多吧!”方紀軍稍有不悅地說。
新會區三江司法所副所長肖湘榮了解案情后,對程雪問道:“你每月工資有4000元,能詳細說說你各類支出情況嗎?”
“食宿大概800元,父母的贍養費1000元,兒子的撫養費1500元。另外,現在還需要治病,每個月大約300元左右的藥費。而且平時給兒子買東西也需要花錢,每次我回來兒子都是跟我生活,也需要開支的。這樣吧,我希望撫養費變更為每月750元。”程雪再次無奈地說。
肖湘榮安撫了程雪,轉身對方紀軍說:“對于程雪現在每月看病吃藥的事情,你是否了解?剛才程雪也說了她的實際困難,她現在也作出讓步,對于她希望減少撫養費的要求,你的意見如何?”
“她每月看病吃藥的事我知道,我也接受她變更撫養費的要求。”方紀軍頓了一下,又強調說:“我覺得現在我的經濟能力能保證兒子生活無憂,她現在可以要求減少撫養費,但我希望將來兒子有需要或者我有經濟困難時,雙方能通過協議增加撫養費。”
肖湘榮鄭重地對方紀軍和程雪說:“你們雙方都很愛孩子,既然都同意變更撫養費,雙方就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變更撫養費。但我要跟你們明確一點:撫養費數額并非一成不變的,如果出現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子女的撫養費數額是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增加的。這個希望你們能了解。”
方紀軍和程雪聽后均表示了解。
達成協議
1、撫養費變更為由程雪每月支付750元,直到兒子方梓言成年止。
2、如遇法定情形,方紀軍及兒子方梓言可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要求程雪增加撫養費。
調解員提醒
根據我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費并非一成不變的,子女在必要時是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撫養費。父母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