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劉女士咨詢:五年前我與丈夫離婚,約定孩子由我撫養,前夫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現孩子已年滿18歲,還在上學,但前夫以孩子年滿18歲為由,不予支付撫養費了,請問我是否有權要求前夫繼續支付撫養費?
市民律師聶律師解答:要求支付撫養費是孩子的權利,作為父母是沒有權利要求的,雖然你的孩子已經年滿18歲,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故劉女士的前夫有負擔能力的話,劉女士的孩子以自己的名義是有權利向其父親主張支付必要的撫養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