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8日,寧海的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前夫郭某按月足額、及時支付兒子的撫養費用。郭某答辯稱,他之所以沒有及時支付撫養費,是因為兩人離婚一年多來,對方想法設法阻撓其探望兒子。有時,他思兒心切,只能去學校看望,但兒子對其非常冷漠,父子感情盡失,因此,他不愿承擔兒子的任何費用。
[說法]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其中對撫養費的負擔并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即郭某不得以陳某不讓其看望兒子為由,拒絕承擔撫養費用。郭某應在支付兒子撫養費用的同時,依據《婚姻法》另行要求法院處理探望糾紛。《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