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與徐某2011年8月離婚,法院判決兩人的兒子由汪某撫養。汪某為了讓兒子有更好的學習環境,去年將兒子轉入一所貴族學校就讀。之后,汪某以此為由,要求徐某承擔一半費用,但遭到對方的拒絕。汪某非常氣憤,稱雙方雖已離婚,但有共同撫養孩子的職責,因此,所有用于孩子的費用都應平均分攤,為此,她向法院起訴追討。
[說法]
汪某的看法是否正確?我們看法院的審理結果:法院認為,子女的教育費應以“必要”為限,即必須是正常、普遍情況下,子女所必需的費用。而在貴族學校就讀,并非子女通常接受教育所必須,汪某不能將自己的意見強加給徐某,并據此駁回了其訴請。
孩子撫養費如何支付是有規定的,據了解,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主要的參照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