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的一位朋友7年前離婚,離婚雖然是男方提出的,離婚協議是她自己起草的,因男方在外面不檢點,不關心家庭,應該說當時她的精神狀況并不好,但給外界沒有明顯跡象,但家里知道她曾有自殺傾向并寫過遺書。當時她自己簽署把所有財產和小孩歸男方所有(孩子是男方要求要的),并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其后的一個多月,因婚姻期間的壓抑離開當地城市去深圳期間曾有過精神病癥狀被家人接回。不久她又返回深圳,這期間男方一直在她當地單位領取她的工資300元做撫養費,但孩子奶奶帶孩子期間,奶奶說這筆錢一直也沒給她。我的朋友離婚3年后,在北京精神病病發,回家鄉確診,治療2年多后才恢復正常,至今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我朋友從離婚3年后的發病至今一直沒有給付撫養費,期間男方因女方暫無力支付撫養費不讓她去家里看孩子。現在男方剛剛再婚兩個多月,要起訴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請問:
1、雖然協議僅僅一個月后她在深圳發病,也是因婚姻期間的精神刺激,離異至今已7年之久,當時的協議無法改變了,是嗎?
2、如需補交撫養費,請問生病期間需要交納嗎?
3、女方是否有權因男方不讓其看孩子而提出質疑?
4、女方的發病很大成分是因為婚姻,男方的不付責任,現在距離婚已7年之久,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女方應該怎樣爭取自己的權利和接受訴訟?
滬律網天津李東升律師回復:
1、離婚協議是雙方自愿辦理的,而且已經7年有余,因此當時的協議無法改變了。
2、關于補交撫養費的問題,因為女方有病,生活比較困難,可以協商減免撫養費。
3、女方對子女的探視權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男方不讓其看孩子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男方堅持不讓女方探視子女,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女方的發病很大成分是因為婚姻,我也相信,但是現在你要求男方賠償精神損失缺乏證據和法律依據。
滬律網廣東深圳王春燕律師回復:
1、女方父親能否要回這筆借款,不取決于男女雙方離婚協議是怎樣約定,而要看借條是怎樣寫的,這主要是為了弄清楚訴訟時效有沒有過,如果沒過訴訟時效,則女方父親可依法要求雙方還款。如已過訴訟時效,而女方同意還款男方不同意的,則女方父親若狀告男方還款會敗訴。
2、女方在患病期間因經濟困難而無法交撫養費,這并不等于免除了女方交撫養費的義務。現女方有經濟能力,則男方要求其補交患病期間的撫養費是合理的,但這也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即男方可要求女方補兩年的撫養費。
3、探望權與撫養費并非互為前提,不能互相抵銷(協商處理的不受此限)。女方的探望權被限制可向法院起訴,男方因女方未付撫養費也可向法院起訴解決。
4、這筆錢如男方能提供其本人交款證據,可視為借款,但若借款超過兩年,女方可主張訴訟時效已過而拒還。
5、離婚已那么多年,婚姻期間的家用問題現在拿出來講是沒法說得清的,即使離婚的當時也沒法講得清(只有兩位當事人能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