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具有可給付性,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當然可以就其提起訴訟請求。上述請求主張時,涉及如下問題:
1、追索撫養的權利主體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撫養費權利主體包括未成年人,即依照子女特定身份及年齡來確定主體地位。撫養費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當子女成年時,撫養費用已喪失功能,不具有保護利益。從撫養費立法的目的及其功能來看,子女未成年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未承擔的撫養費用,同樣因其子女成的喪失保護價值,應不予保護。即子女成的后,不能對其未成年期間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用進行追償。因此,追索撫養費用的權利主體應為未成年人及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而主張撫養費的范圍不只局限于當期費用或者已經發生的費用,而且可就將來預計應當發生的無養費用一并予以主張,且不以父母是否與其共同生活條件,只以父母未履行義務為前提。
2、子女追索撫養費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時起,至子女成年時止。此期間,被父母撫養的權利是一種持續性權利,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父母雙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因撫養義務的持續性,受撫養子女的撫養費請求權亦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司法解釋稿中曾規定:“子女追索撫養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討論中有觀點提出,審判實踐中對該問題的認識并不一致,有些法院認為,既然撫養費請求權為一種法定債權,債權即應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并在撫養費案件審理中,采納上述觀點對案件作出判決。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本條規定追索扶養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可能會導致大量撫養費糾紛案件訴至法院,客觀上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不宜就此作出規定。基于上術第二種觀點意見,同時考慮到審判實踐中對此問題意見不統一的實際情況,本司法解釋最后定稿時刪除了子女撫養費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規定。但在具體審理案件中,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從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利益出發,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作出公正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