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3歲的劉女士兩年前與相識不久的馬先生一起到深圳打工,并開始同居。兩人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不久劉女士就懷孕了,當時他倆都沒有什么錢,拖了一陣子,肚里的孩子大了,他們的婚也沒有結成。由于在深圳無人照顧,劉女士就獨自回到青海把孩子生了下來,馬先生卻一直留在深圳打工。孩子生下來后,劉女士也曾好幾次要求馬先生寄生活費或者本人回來倆人把結婚證領上,但是馬先生卻一直以收入不多、事業未成為由一再拖延,劉女士一時也不知怎么辦才好。劉女士想通過晚報《社區法官》欄目弄清楚,如果男方拋棄女方,那么孩子的撫養費可以找男方要嗎?如果男方不給該怎么辦?
律師觀點
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認為,是否登記結婚,與撫養孩子沒有關系。按照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所以,作為母親的劉女士有權利要求孩子父親給付孩子扶養費。劉女士可先與馬先生協商,如果男方拒不給付孩子扶養費,劉女士可以以孩子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男方給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按對方收入或生活標準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