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的高女士與吳先生認識不到半年,就在他人的撮合下“閃婚”,婚后很快就生下了一個女兒。然而,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磨合,婚后生活并不和睦。平日吵架,吳先生甚至會對高女士拳腳相加。高女士想離開這個讓她傷心的家庭,尋找新的生活。雙方協議離婚時,吳先生表示愿意撫養女兒,但要求高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高女士覺得,這段不幸的婚姻已經讓自己傷透了心,吳某就是她不幸的根源,自己憑什么還要給他錢?
和高女士有同樣想法的人不在少數。夫妻鬧到要離婚的地步,一方通常會對另一方充滿怨氣,認為離婚全是對方的過錯。然而,即使夫妻一方有出軌、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家人等重大過錯,在離婚時,無過錯方也只有請求賠償的權利,而不能因此拒絕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