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一方不按時給付子女撫養費,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索撫養費。但夫妻倆沒有離婚時,一方不給付撫養費,子女能否起訴?7月6日,成都市彭州法院公布了一起婚內撫養費糾紛案審理結果,案件中的母親回娘家一住就是大半年,7個月大的嬰兒為討要撫養費,將母親告上法院,最終獲得法院支持。
2014年4月底,剛到法定婚齡的梁女士與同村的付先生登記結婚。婚后,兩人因為家庭經濟問題時常發生爭執,夫妻感情漸漸產生裂縫。2014年8月初,梁女士住進彭州市人民醫院分娩,生下兒子付某某。在此期間,梁女士和付先生及雙方家人再次為分娩以及小孩的撫養費等問題爭執不下。同年8月13日上午,梁女士獨自離開醫院回了娘家,付先生只好將兒子帶回家撫養。
今年3月初,梁女士收到一張傳票,原來是付先生以兒子的名義將她告到法院。付先生稱,在半年時間內,自己獨自撫養孩子,其間多次懇求梁女士回家共同撫養孩子,但是梁女士認為付先生態度不真誠,拒絕撫養孩子及支付撫養費。訴狀要求法院判令梁女士承擔孩子出生后已產生撫養費的一半。
庭審過程中,梁女士辯稱自己曾多次主動去付先生家看望孩子,但付先生及家人阻撓自己見孩子,導致自己想盡撫養義務而不能,但梁女士對自己所陳述的事情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
最終,法院判決,根據相關證據認定付先生獨自撫養期間支出撫養費用共計21104.48元,由梁女士依法承擔二分之一的份額,即分擔撫養費10552.24元,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法官說法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2011年8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解釋明確了在夫妻未離婚的情況下,可直接起訴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費。
在上述案例中,彭州法院審理認為,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探望子女的理由不構成免除撫養義務的條件,梁女士應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因此對梁女士的辯解意見不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