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口子離婚后一方不按時給付子女撫養費,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索撫養費。但兩口子沒離婚,一方拒不給付撫養費,子女能否起訴?近日,彭州法院審理了一起罕見的婚內撫養費糾紛案件,法院最終判決孩子母親依法支付撫養費。
夫妻感情不睦
妻子拋夫棄子
2014年4月29日,梁女士與付先生登記結婚,婚后兩人因為家庭經濟問題時常發生爭執,導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8月8日,懷孕的梁女士住進醫院待產。其間,梁女士、付先生及雙方家人再次為小孩撫養費用負擔問題爭執不下。2014年8月13日上午,產下一子的梁女士獨自離開醫院回到娘家;付先生則將兒子帶回家撫養。
2015年3月3日,付先生以其子付某某的名義起訴至彭州法院,要求梁女士承擔付某某撫養費的一半,合計34422.30元。
妻稱探望兒子受阻
法院認定不能免責
經法院審理查明,付先生在獨自撫養付某某的半年時間中,多次懇求梁女士回家撫養孩子,但梁女士認為付先生態度不真誠,拒絕撫養付某某,也不支付撫養費。梁女士則稱自己多次主動去付先生家看望孩子,但付先生及家人阻撓其見孩子,導致自己想盡撫養義務而不能。
法院認為,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探望子女的理由不構成免除撫養義務的條件,梁女士應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定付某某在由生父付先生獨自撫養期間支出撫養費用共計21104.48元,依法判決梁女士承擔一半的份額,共計10552.24元。
法官說法
新婚姻法解釋明確
婚內可追索撫養費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問題,過去一般發生在夫妻離婚時或者離婚后,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夫妻財產通常屬于共同財產,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還存有一定爭議。
2011年8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結束了這一爭議,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司法解釋認定,在夫妻未離婚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直接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