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夫妻任何一方隨時都可以提出,但有幾種特殊情形規定男方不得提出訴訟離婚,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正常情況】《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這并不是說男方û有離婚自由權,只是在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推遲了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上述三種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
有下列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
條文解讀:本條規定的“懷孕期間”,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1.夫妻雙方發生性關系而造成的懷孕,在該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2.女方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筆者認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系尚δ建立,男女雙方之間還û有產生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而不涉及法律問題。因此,對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處理;3.本條規定的“懷孕期間”,不包括女方在婚后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導致的懷孕期間。這是因為女方已經Υ背了夫妻應該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再對其特別保護必將損害男方的合法權益。
二、分娩后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
條文解讀:所ν分娩,是指胎兒脫離母體作為獨自存在的個體的這段時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無論嬰兒是否活著出生,也不論出生后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內男方均不得提出離婚。
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條文解讀:中止妊娠包括自然中止妊娠和人工中止妊娠。本條對中止妊娠的原因δ加以限制性規定,因而,無論是自然中止妊娠,還是人工中止妊娠,在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限制男方提出離婚請求,均符合婚姻法保護女方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法律精神。
婚姻法這樣規定是從保護婦女、胎兒、嬰兒的合法權益出發,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性規定,這是因為婦女處于懷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會增加婦女的精神和經濟上的負擔,嚴重損害婦女身心健康,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和嬰兒的健康成長。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例外情況】《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內容也明確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女方出現婚后主動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系或者在發生上述三種情形時,女方對男方的身體、生命有嚴重威脅,或者女方對嬰兒有遺棄、虐待行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離婚的訴請,也不受三種情形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