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口法院在一起撫養費糾紛中,判決被告每年所承擔的撫養費增加1200元,并且要與前妻共同分擔被撫養人李某某住院產生的費用。
2010年11月25日,原告李某某之母王某與其父被告李某經法院調解離婚,李某某隨母親王某生活,被告每年承擔撫養費3800元。但自2013年11月,原告患免疫系統疾病,需長期治療并需增加自身營養。原告母親務農,沒有固定收入,無力負擔原告的正常生活及看病花費。無奈之下,原告訴至龍口法院,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至每年6000元,并分擔原告已經花費的醫療費其中一半即4000元。法庭上,被告辯稱自己去年11月因交通事故已欠下9.5萬的賠償款,已無力再增加撫養費數額。
法院審理發現,被告李某與王某2000年登記結婚,2010年離婚,兩人育有一子,現就讀初中,2013年因患疾病截至起訴之日共花醫療費7638.91元。法院認為,現原告因患疾病花費增多,原告母親常年務農,僅憑原告母親無力維持原告的基本生活及看病所需,被告理應予以分擔。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根據原告日常消費情況、治療費用情況及參照被告的月工資收入為1714元的事實,龍口法院酌情將撫養費調整為每月5000元。另外,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考慮到原告因疾病花費較大,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分擔其治療該疾病的費用的一半,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根據以上諸多特殊情況,法院判決被告每年支付原告撫養費500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付2500元。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7638.91元的一半,即3819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被告各承擔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