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一大早,被執行人王某不但將其兒子申請執行她的近兩年撫養費全部繳納至閻良法院,還將以后五年的撫養費全部帶來了,她說:“雖然我和他爸離婚了,但我仍然愛我的兒子……”
這是怎么回事呢,故事還得從頭說起。
王某與楊某經人介紹于2000年元月份在家鄉農村結婚,同年底,兒子楊X出生,然而由于楊某在結婚幾個月后常年在外地打工,王某帶著孩子就一直與婆婆共同生活。但婆媳之間因為瑣事矛盾不斷,婆婆經常責罵王某,并電話向楊某數落兒媳的不是,久而久之,楊某與王某之間也漸生隔閡。
2003年5月,沒有工作的王某在徹底沒有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毅然選擇與楊某離婚,楊某與婆婆堅持要求撫養兒子,雙方為此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最終雙方協議,孩子歸男方撫養,王某每年給孩子300元的撫養費。
離婚后的王某開始在閻良的一些小餐館給人打工,期間曾多次想看兒子,但由于婆婆不讓見面,母子之間竟十幾年未能相見。
2015年6月底,楊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以楊X為申請人向閻良法院申請執行王某要求其履行撫養費。可楊某既不能提供王某的地址又沒有王某的電話,致使案件一時難以執行。
閻良法院執行一庭受理案件后,執行人員立即前往王某的娘家查詢王某的下落,經詢問,其家人只知道女兒在閻良一小區住著,具體小區名并不清楚,由于王某常年不回娘家,致使案件因找不到被執行人而一度執行困難。
為了圓滿結案,執行人員在多方查找無果后,調取王某的戶籍檔案,信息顯示王某在城里有房子居住。這打消了執行人員認為王某居無定所的疑慮,為了盡快找到王某,執行人員到小區物業處對王某的相關情況進行了核實,又通過對左鄰右舍的詢問。執行人員終于取得了與王某的聯系。
初到法院的王某對執行人員能找到她家而大惑不解,當執行人員向其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后,她高興地說,謝謝法院的執行使她與兒子終于有了一次相溝通的機會,她愿意將以前所欠孩子的撫養費全部補上,并再預支付孩子后五年的撫養費(五年后楊X已超過二十歲),她希望孩子能知道做母親的一些無奈。看著王某高興而又歉疚的表情,執行人員隨即通知楊X的代理人——王某的婆婆到法院領取執行款。
拿著超出申請執行案款的撫養費,執行員向王某的婆婆告知了王某的“喜悅”,并建議:“為給孩子營造一個和諧、寬松、富有親情的成長環境,雙方都應當互諒互讓,不要向孩子耳朵灌輸成人眼光中的對他人的憤怒與憎恨思想,讓孩子自己睜開眼睛看世界,感知親情與溫暖。”
領到錢款后,楊X的奶奶聽了執行員的一席話后慚愧地說:“以后孩子見他媽,我再也不阻攔了,只要孫兒高興,我什么都沒說的!”
至此,一起因撫養糾紛而生出的執行案執結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