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06年1月,禹城市民徐女士與王先生結婚,婚后兩人育有一子,取名王某某。2012年,徐女士與王先生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婚生子王某某由王先生撫養,徐女士不支付撫養費,可以隨時看望孩子;徐女士陪嫁物品歸王先生所有;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無爭議。其后,王某某一直跟隨父親王先生一起生活,現在王先生身患疾病無法出門打工,孩子的學習、生活等費用不斷增加,其經濟狀況已經入不敷出,無力獨自撫養孩子。王先生曾找到徐女士協商要求她承擔部分孩子撫養費,徐女士為維護新組建家庭的穩定,以離婚協議中約定不承擔孩子撫養費為由拒絕。無奈,王先生以王某某名義訴至禹城市人民法院,要求徐女士承擔撫養義務,每月給付王某某撫養費600元。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王某某在父母離婚后跟隨父親王先生生活,但王先生與徐女士均對王某某負有法定撫養義務。雖然王先生與徐女士離婚協議約定,徐女士不承擔孩子撫養費,但這并不妨礙王某某在必要時要求徐女士承擔合理的撫養費。王某某作為徐女士的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母親按其生活、學習的實際需要給付撫養費。因此,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徐女士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審理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徐女士自2015年7月1日起每月給付原告王某某撫養費300元直到王某某十八周歲為止;徐女士每月可以探視孩子兩次。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