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某與陳某某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2009年,牟某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后,陳某某同意離婚,約定婚生子陳某勇由陳某某撫養,牟某某給付子女撫養費20000元。但辦完離婚手續后,牟某某就外出,下落不明,從未回來看過其兒子,更沒有支付過任何子女撫養費。陳某某于2009年向法院申請執行,因未找到被執行人牟某某,本案一直未能執行。
2015年6月,古藺縣人民法院開展集中執行行動以來,通過多方查找了解到牟某某在四川省綿陽市三臺縣。該院執行法官決定連夜驅車趕往三臺,考慮到牟某某已多年未與其子見面,承辦法官把牟某某的兒子陳某勇也一起帶上。
找到牟某某后,承辦人決定從親情入手,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讓其以親情為重,注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經過執行人員的耐心勸導,牟某某終于認識到了自己拒絕履行撫養義務將對其年幼的孩子在生理和心理上帶來不良影響,也認識到了自己作為一名母親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牟某某當場給付了撫養費,并表示,以后一定多抽時間看望兒子,以彌補多年來缺位的親情。該案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