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先生問:我父母在我8歲時就離婚了,離婚協議約定:我與父親共同生活,母親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直至我成年時止。在我10周歲時我母親就未再支付撫養費。現我已20周歲,在外打工謀生。請問,我現在向我母親追討她未支付的撫養費,能否得到支持。
律師答: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法院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綜上,撫養費請求權的主體為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從撫養費的功能看,撫養費的主要功能是為了維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權,從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當子女成年時,撫養費用已喪失功能,不具有保護利益。從撫養費立法目的及其功能來看,子女未成年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未承擔的撫養費用,同樣因其子女成年喪失保護價值應不予保護。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對其未成年期間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用進行追償。
綜上,根據你的情況,你現在向你母親追討未支付的撫養費,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