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和李某于2007年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由母親陳某撫養,李某每月需承擔400元撫養費。可自2008年底,李某拒絕給付撫養費。陳某代孩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支付拖欠的撫養費,并據李某的收入情況增加撫養費金額。
法院判令李某每月承擔700元撫養費。然而判決生效一年了,李某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撫養費,陳某代孩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后執行法官對李某名下的財產進行了查詢,但并未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多方了解,執行法官得知,李某是一名水利工程師,其名下不可能沒有財產。法官推測前段時間股市走勢好,許多人蜂擁入股市,李某會不會也加入了股民隊伍?為了求證法官查詢了銀川市多家證券公司,終于在南京證券銀川某分公司查到了李某開立的賬戶,發現其買入了約7萬元的股票。
隨后,法官依法凍結了李某的股票賬戶并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責令他給付撫養費。李某仍編造各種理由拒不履行。法官只得前往該證券公司強制賣出股票,在證券公司的配合下,將其股票賬戶內資金匯入了法院賬戶,并將此筆執行款給付了申請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