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對一起父母離婚,女兒年滿18周歲后仍向父親索要撫養費的糾紛案進行了審判。法院判決父親潘某乙向女兒潘某甲支付高中期間撫養費12000元,對女兒要求大學期間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女兒將父親告上法庭
女兒潘某甲的母親梁某某與父親潘某乙于2010年12月13日經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調解后離婚。潘某甲被法院判給其母親梁某某負責撫養。
雙方離婚調解書要求潘某乙每月支付給女兒生活費1000元至其18周歲止,但離婚調解書對潘某甲18周歲之后的撫育問題沒有涉及。經審理查明,離婚調解書第二項約定:“婚生子女潘某甲和潘某丙歸乙方撫養,甲方每月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至其各自年滿18周歲。子女年滿18周歲后若因繼續接受教育而不能自立,甲方同意繼續分擔撫養的義務,具體標準根據實際需要另行協商。……”調解書并未涉及子女18周歲之后的撫育問題,而且,原告潘某甲稱自己在大學就讀,所需費用不菲,母親一個人難以為繼。
經與父親潘某乙多次協商未果,潘某甲將父親潘某乙告上法庭,要求父親支付撫育費。
父親稱女兒成年已盡義務
庭審中,父親潘某乙不同意支付涉案金額,稱已經盡了法定義務,將女兒撫養到18周歲。據潘某乙介紹,長期以來,在離婚之后,女兒成年之后從來沒有問候過自己,也沒有主動打過電話等。潘某乙自稱經濟能力承擔不了女兒要求的一萬元費用,而且,女兒潘某甲在年滿18周歲后讀書需要的費用從來沒有問過自己。
潘某乙稱,女兒潘某甲作為成年人,她要接受高等教育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有些高校學生也通過勤工儉學讀書,法律規定父母只是撫養孩子至18周歲,如果年滿18周歲后孩子仍在就讀高中的,才需要支付教育費;如果已經完成高中學習的話,則無須承擔相應的教育費用。
法院判決
支付未成年時的撫養費
法院庭審中,雙方均確認父親潘某乙向女兒潘某甲支付了18周歲之日止的撫養費。原告潘某甲系1993年6月24日出生,法院參照(2010)中二法東民一初字第762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每月1000元標準向原告支付撫養費,又由于2012年廣東省高考的時間為2012年6月份,判決被告潘某乙支付的期間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共計12個月,即潘某乙尚應向女兒潘某甲支付撫養費12000元。
法院認為潘某甲2012年9月入讀大學時已年滿18周歲并具備完全勞動能力,且接受的系高等教育,故潘某乙已無撫養的法定義務,因此對潘某甲要求支付大學期間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