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青秀區法院審結了該院組建家事審判組以來首例未成年子女追索父母分居期間撫養費的案件。
蒙某與許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為許某某。2010年10月,許某因工作調動而與蒙某分居兩地,雙方遂逐漸心生罅隙,多年來所積累的矛盾更是經發酵而升級。后蒙某以獨力攜帶撫養許某某開銷巨大為由,多次向許某追索撫養費未果,遂以許某某名義訴至法院,要求許某支付雙方分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撫養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其與父母離婚與否、婚姻現狀如何、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均無關聯,本案中,蒙某與許某雖尚未解除婚姻關系,但兩人從2010年10月起分居至今,各自的財產性收入相對獨立,客觀上導致了許某某長期和蒙某共同生活,則許某某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其父許某支付此期間的撫養費用,合理正當。故法院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最大化化解家庭矛盾之目的出發,法院判決在扣除許某已支付部分款項外,仍需向許某某支付撫養費2萬5千余元,并責令許某與蒙某理智、正確處理夫妻關系,共同營造出良好的成長環境,切實保障好許某某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