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50多歲的廖某2008年與女子林某發生婚外情,林某之后生育一子小明。因廖某拒絕支付撫養費,小明將其起訴至魚峰區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判決廖某每月支付林某撫養費400元。
2006年,已婚的廖某與林某相識并發生婚外情。2008年10月,林某生育兒子小明,小明出生后一直隨林某生活。2014年7月,小明將廖某起訴至魚峰法院,要求廖某支付撫養費,最后,法院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廖某每年支付600元撫養費。
今年4月,因上小學的小明各項開支加大,小明和林某向廖某提出提高撫養費的要求,遭到拒絕。于是,小明再次將廖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廖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庭審中,廖某稱,自己是農民,沒有固定收入。他的兩個婚生兒子都已經成家,而且現在他和其中一個兒子住在一起,如果兒子們得知有小明,以后肯定不會給他養老,而且他也無法確定小明是否是他的親生兒子。但當法官提出可以做親子鑒定時,廖某又堅決不同意與小明做親子鑒定。
魚峰法院審理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本案中,廖某雖不確定小明是否系其親生兒子,但其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法院對他的辯解不予采納。因此,廖某應承擔小明的撫養費,但具體數額,既要考慮小明的實際需要、當地的生活水平,也要兼顧被告的經濟能力,最終,法院酌定為每月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