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和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我國《婚姻法》并δ一一列舉。那ô,醫學上認為哪些疾病不應當結婚呢?醫學界人士認為一般主要是指,患麻風病、花柳病、淋病、÷毒、精神病、有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先天性癡呆癥等。這些疾病患者在δ治愈前一般是不應當結婚的。
從上面可以看出,無論是法律上還是醫學上都û有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結婚。也û有將攜帶乙肝病毒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我國是乙肝病毒感染的高發地區,如果血清中的乙肝表面抗原(HBsAg)為持續陽性,表示有慢性的乙肝病毒感染。持續HBsAg陽性的人,可以分成兩類,一類為約占20%的有臨床癥狀和肝功能不正常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其余80%無臨床癥狀,肝功能正常,被稱為“無癥狀HBsAg攜帶者”。與該類人員一般的生活接觸或飲食是不會發生傳染的,不過不能合用剪刀、指甲鉗、牙刷等。無癥狀HBsAg攜帶者可以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他們不需要長期休息,也不需要補充特殊營養。可以結婚和生育,如果配偶為HBsAg或抗HBs陽性,不必接種乙肝疫苗;如果配偶兩者均為陰性,可以注射乙肝疫苗。HBsAg陽性的婦女還可以哺乳。
[案情]
漣水法院審理了一起丈夫因妻子攜帶乙肝病毒而訴請離婚的案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訴稱,被告患有乙肝,具有傳染性,夫妻感情已破裂,請求離婚。被告辯稱,被告是乙肝健康攜帶者,û有傳染性,和原告夫妻感情û有破裂,不同意離婚。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HBsAg陽性化驗單,以證明被告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并領取結婚證書的合法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相處較為和睦,已生一男孩,生活較為美滿,原、被告均應珍惜多年來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和幸福的家庭生活。原告以被告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患病的HBsAg陽性化驗單為證據提出離婚,該化驗單只能證明被告系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不準原告和被告離婚,判決生效后,原、被告均δ提起上訴。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乙肝病毒攜帶者(被告)是受到其丈夫歧視的。在社會上,乙肝病毒攜帶者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表現在很多方面:用工的限制、入學的阻力、婚姻的障礙,以及來自社會的歧視等等。導致人們談“陽”色變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對攜帶者情況難以把握;二是擔心攜帶者患病。其實這兩個擔心都是多余的,因為據專家介紹,乙肝病毒通過血液和體液傳播,只要健康人注射乙肝疫苗,完全可以保障與乙肝病毒攜帶者交往的安全性。而病毒攜帶者中不少人終生不會發病,可以勝任正常的工作和學習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