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舒某與馮某婚后生育一女小舒,雙方于2006年離婚,2007年5月17日復婚。小舒自出生起居飲食均由馮某照顧,舒某常年在單位居住,僅休假才回家小住,于是同意馮某每月從其工資卡中支取2000元作為小舒的撫養費,但沒過多久舒某便將工資卡掛失不再支付撫養費,于是小舒將舒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撫養費。法院認為,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但是在本案中,舒某與馮某并未離婚,亦未分居,以任一方的收入撫養小舒,皆為夫妻雙方共同撫養,于是駁回了小舒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北京劉律師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夫妻雙方未離婚,子女可否請求一方支付撫養費。就本案而言,小舒無權要求舒某支付撫養費,因為舒某和馮某未離婚,馮某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撫養小舒,說明夫妻雙方都盡到了撫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根據該規定看似舒某應當支付撫養費給小舒,但是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在本案中,馮某與舒某未離婚,無論是馮某的收入還是舒某的收入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用其撫養子女則為夫妻共同撫養,所以舒某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