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華、徐麗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二子女,長女李君芳就讀于某小學,次子李俊利就讀于某幼兒園。因二被告長期在外務工,將二子女交由在老家的李華之父李忠文看管,二被告向李忠文給付李君芳、李俊利所需費用。近年來,二被告因生意不景氣,便停止了給付撫養費。新學期將至,二原告面臨無錢上學的困境。李華、徐麗作為二原告的監護人,其行為嚴重損害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二原告所在村委會指定其祖父李忠文為監護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李華、徐麗給付撫養費。(文中人名系均系化名)
新橋法庭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立即通過電話與二被告聯系,指出其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錯誤及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要求其切實承擔起作父母的責任。通過法庭的說法析理及調解,二被告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表示在開校前將子女李俊芳、李君利所需費用給付李忠文,李忠文對二被告的承諾亦表示認可。本案立案后次日,二原告即撤回了對二被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