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法院判的撫養費,有些父母就是“不老實”交。廣州一名父親在離婚時被判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至其成年為止。但10年過去了,兒子已長大成人,該名父親卻從未支付撫養費,結果被兒子告上法院。法院最終決定凍結父親銀行賬戶,劃撥存款作為撫養費。
年過40歲的好姨和棠叔曾是夫妻,兩人在1992年生下了兒子小波。后來,由于家庭矛盾,兩人在2000年經法院調解離婚,小波由好姨撫養,棠叔每月則須支付小波撫養費400元,直到他18歲為止。
此外,好姨和棠叔還分別向對方出具承諾書:棠叔承諾每月支付撫養費,到期兌現不了就不能見兒子;好姨承諾每周讓棠叔見兒子一次,如見不到,棠叔就可以不付撫養費。
但在10年后的2011年9月,已成年的小波卻向法院起訴,狀告父親10年來一直沒給撫養費,要求棠叔支付拖欠10年的撫養費及利息等共計7萬多元。
對此,棠叔感到很委屈。他說,好姨一直不讓他見兒子,直到近年他才與小波聯系上,得知小波考上大學,他還給兒子買了手機、電腦。庭審時,棠叔提起反訴,要求好姨賠償他被剝奪探視權的精神損失費。
辦案法官認為,撫養費是當年離婚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該調解書早已生效,小波本次起訴屬于重復訴訟,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判決駁回小波的訴求。判后,小波沒有上訴,棠叔也放棄了精神損失費訴求。
2011年11月,好姨又來到法院申請執行撫養費,要求棠叔按離婚調解書支付撫養費及利息共5萬多元。
最終,法院決定強制執行,凍結了棠叔的銀行賬戶兩個月。凍足金額后,依法劃撥了棠叔的存款作為撫養費。
錯過執行時效只取得2947元
由于小波和好姨沒有把握申請執行的時效,最終法院只劃撥了棠叔2947元存款。
執行法官解釋,好姨與棠叔的離婚調解書于2000年3月14日生效。若棠叔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按修改前的民訴法規定,好姨或者小波需要在每次履行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起一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但是,直到2008年4月1日新民訴法實施,好姨或小波都未申請執行。
新民訴法實施后,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因特殊原因中止、中斷的可以延長申請執行期間。法官指出,小波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及其利息是在2011年9月6日,該訴訟行為致使申請執行期限中斷。因而,以此為計算點追溯到兩年前的撫養費,即從2009年9月6日起計至小波年滿18周歲止,共計2947元。
約定“放棄子女撫養費”條款無效
棠叔之所以堅決不肯支付撫養費,理由是他和好姨曾作出書面承諾,如果好姨不讓他探視兒子,他就可以拒付撫養費;而他確實多年都被拒絕探視兒子。
但執行法官對此約定并不認可,因為撫養費、探視權涉及孩子的生存權及父母的親權,父母任何一方都無權代表子女放棄屬于他們的撫養費,除非撫養方可以獨自令子女享有他們未離婚前的生活狀況。父母也不能因一方無能力或未付撫養費來拒絕對方探視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