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凡年與劉麗香于1997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兒小紅。小紅現在13歲。2010年,劉麗香通過各種途徑得知童凡年有了外遇,夫妻兩人為此經常吵架,童凡年曾提出與劉麗香離婚,劉麗香不同意。從2014年初開始,童凡年很少回家居住,小紅向童凡年提出支付生活費的要求也遭到拒絕。劉麗香遂以小紅的名義起訴到法院,稱童凡年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職責,要求童凡年每月給付她生活費1000元,并承擔一半的教育費以及醫療費。童凡年辯稱:作為小紅的父親,他一直在盡撫養義務,小紅上學的費用都是他和劉麗香一起繳納的。2014年初以來,他一直很少回家,是因為公司正在做一個項目,工作忙碌,無法回家。現在他和劉麗香還沒有離婚,不能談及如何給付孩子撫養費的問題。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童凡年每月支付給小紅生活費500元,教育費和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由童凡年和劉麗香二人共同承擔,每人負擔一半。
【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因此,童凡年以工作忙碌為由對小紅不盡撫養義務的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其應當每月向小紅支付生活費,并且承擔教育費和醫療費。同時,2011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故童凡年認為“其與劉麗香婚姻關系仍然存在,不能談及孩子撫養費的問題”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結合本案中小紅的生活和童凡年的收入情況,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本文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