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9年,我與孩子的父親經法院判決離婚,兒子由我撫養,孩子父親一次性支持撫養費2萬元(離婚后至子兒滿十八周歲止)。2013年,15歲的兒子因患重病住院,花去醫療費近4萬余元。孩子父親以一次性撫養費已經支付完畢為由,拒絕分擔孩子的醫療費用。請問,離婚后兒子患病,撫養費可以要求增加嗎?
答:《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因此,孩子父親雖與你離婚,也一次性支付了撫養費,但并不能以此為由拒不履行撫養義務。你兒子仍有權要求其父親增加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