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某日深夜,沈某在高速公路上遭遇車禍,經搶救無效死亡。因就賠償事宜與肇事司機、保險公司協商未果,沈某的親屬起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9萬余元。
訴訟中,雙方爭議焦點之一是法院應否支持洋洋的生活費。原告方認為,洋洋雖然在事故發生時還未出生,但系受害人的親生子女。如果受害人沒有因為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則他將負有扶養洋洋的義務。被告方認為,公民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洋洋在事故發生時,尚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故對相關訴請不予認可。
法院最終支持原告方的訴請,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沈某家屬11萬余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50萬元,肇事司機賠償77萬余元。
【以案說法】
問:受害人死亡時,尚未出生的子女能否享受被扶養人生活費?
答:沈某的不幸死亡,導致洋洋部分生活來源喪失,故肇事者和其他相關方應當擔負洋洋的生活費。
問:被扶養人生活費以何標準計算?
答: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
【法辭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