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的焦老太將兒媳婦小莫(化名)告了。焦老太要求兒媳婦給錢,什么錢呢?她將2歲孫女養大所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兒媳婦沒有出庭,也沒有遞交書面答辯意見。
記者獲悉,漳浦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焦老太勝訴,小莫要支付她撫養孫女至16周歲所支付的撫養費共計5.3萬元。該判決昨日已生效。
1995年,焦老太的兒子和小莫登記結婚,第二年孩子小米(化名)出生。
1998年,夫妻倆到漳州龍文區打工,小米寄在焦老太處撫養。不想,焦老太的兒子在龍文修造水泥路時不幸觸電身亡。丈夫死了,小莫也就再沒有回夫家。
焦老太和丈夫將小米撫養到18周歲,其間小米的生活費、教育費都是他倆負擔,小莫一分未出。
今年3月,焦老太向漳浦法院起訴,狀告小莫。焦老太稱孫女小米已滿18周歲,小莫離開女兒至今有16年。16年期間,自己和丈夫共同支出小米的生活費,每月按500元算的話,共有96000元,教育費每年500元,共計8000元。請求漳浦法院判令小莫償付他們代墊的生活費、教育費,總共104000元。
小莫沒有出庭,也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記者獲悉,早在2000年,小莫曾向漳浦法院起訴,向焦老太夫妻主張撫養小米,后來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小米由小莫撫養。但事實上,小米一直和爺爺奶奶共同生活,她從小學到初中畢業的生活費、教育費都是由爺爺奶奶負責的。
【法官說法】
法院判令生母撫養祖母可追討代墊的撫養費
法官介紹,在小莫丈夫死亡后,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書判決,小米由母親小莫撫養,小莫未能承擔起作為母親撫養子女的責任。焦老太雖是小米的祖母,但對小米并無法定的撫養義務。焦老太自兒子1998年觸電身亡后開始撫養小米,對于其間所代墊的生活費、教育費,向小莫追討,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支持。
小米自初中畢業后就外出打工,以其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小莫給付撫養費的時間應截至小米16周歲,即丈夫死亡的1998年起至小米16周歲,至2012年止,13年+11個月,經計算共計53500元。
因撫養費中已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且小米完成小學至初中九年教育均為義務教育,老太主張索要教育費用,不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