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郭某(男)與張某(女)按照民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3年12月,郭某與張某生育一子郭甲。2014年7月5日,張某離家后,郭甲一直跟隨其父郭某生活,張某始終未看望過郭甲,也未給付任何費用。郭某認為,張某作為郭甲的母親,應對郭甲盡撫養義務,但張某卻棄郭甲于不顧。為維護郭甲合法權益,郭甲作為原告,郭某作為其法定監護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自2014年7月5日起向郭甲支付撫養費每月1000元,至郭甲年滿18周歲止。
案件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本案中,郭某與張某雖舉行了結婚儀式,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二人不存在婚姻締結關系,郭甲系二人的非婚生子女。根據法律規定,郭甲跟隨其父郭某生活,張某仍應依法給付其撫養費用。
最終,法院在綜合考慮當地人均消費性支出與本案案情后,酌情判決張某自2014年7月5日起給付郭甲撫養費每月800元整,直至郭甲年滿18周歲止。
律師點評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所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承擔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義務。同時,非婚生子女有贍養和扶助生父母的義務,與生父母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支付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