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我和前夫離婚,我們的女兒歸他撫養,我每月支付撫養費。現在,我再婚,又生了一個兒子,感覺到生活壓力很大,我能降低給女兒的撫養費嗎?
律師答疑
你可以就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提起訴訟。
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在司法實踐中,就撫養費的變更多以增加為主,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的較少,且請求減少或中止支付撫養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根據公平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
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后,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