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2004年2月登記結婚,2007年初李某生育一男孩,取名默默。后因雙方兩人感情不和,于2009年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雙方協議龐某撫養孩子,李某不承擔孩子撫養費。兩人離婚后,龐某一人獨自撫養默默,李某未支付任何費用。隨著兒子一天天長大,龐某發現孩子長相一點也不像自己,對兒子是否自己親生產生了懷疑。為排除疑惑,2015年2月,龐某帶著兒子來到一家司法鑒定所做DNA親子鑒定,鑒定結論為:排除龐某與默默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得知悉心撫養了8年的兒子竟然不是自己親生,龐某非常憤怒,精神倍受打擊,一紙訴狀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并返還其撫養費等經濟損失7萬元,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
庭審中,李某堅決否認兒子默默是與他人所生,當被告知如果其對DNA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鑒定,費用自擔時,李某放棄重新申請,同意變更孩子撫養權,并同意賠償原告損失,但因經濟條件有限,無力按龐某的要求賠償。本案經法院、案件承辦人員共同努力,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一、變更孩子默默的撫養關系,將默默由原告龐某自行撫養變更為由被告李某自行撫養;二、被告李某賠償原告龐某孩子撫養費、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4萬元。法院依法出具調解書,案件得以圓滿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