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以及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歐某已經8年都沒有收到母親的撫養費了,2015年歐某將母親訴至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要求母親支付8年的撫養費,并要求今后每月支付1000元的撫養費。近日,涇縣法院審理了此案。
歐某出生于2006年。2007年8月,其父母離婚。當時離婚協議中約定歐某隨父親生活,母親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費,父親負擔教育費、醫療費。但母親僅僅支付了2個月的撫養費,至起訴時已拖欠了92個月的撫養費。如今,歐某已入讀小學,自己的父親也重新組建了家庭,有了小孩。父母給付的費用不足以支付歐某的生活費、教育費。歐某故于2015年6月起訴到法院,要求母親支付拖欠的撫養費以及今后每月支付1000元的撫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義務。而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應結合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父母的負擔能力、子女的實際需要來確定。之前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已經滿足不了歐某的實際生活需要。由于歐某的母親自己也沒有沒有固定工作且有小女兒需要撫養,故判決母親每月支付400元的撫養費,并將拖欠的撫養費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