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
2009年10月29日,原告母親王X與原告父親即被告歐X協議離婚,原告由王X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200元。但被告僅支付了6個月便停止支付,經原告母親催要,被告總是以無錢為由拒絕給付,至今被告再也沒有支付過原告撫養費。現因社會生活水平提高,物價上漲,原告母親無力一人承擔原告的生活及上學費用,故原告依法起訴,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撫養費8400元;2、被告從2013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600元。
【爭議焦點】:
2013年10月起訴支付撫養費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增加撫養費金額如何確定合理?
【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告與原告母親離婚約定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200元,但被告僅支付原告6個月的撫養費,即到2010年4月底,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撫養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撫養費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為從2010年4月至原告請求的2013年10月共計42個月84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價的上漲,原告生活和學習的費用也越來越大,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本院予以支持。參照2013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確定每月為1254元,原告母親和被告各負擔一半為627元,原告主張600元予以認可,從原告向本院起訴當月起,被告應按此標準向原告支付撫養費。
【律師解析】:
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為履行撫養義務的一方父母支付撫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被告認可未支付的事實故其時效可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