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0日晚十時許,錢志超(化名)騎摩托車在東陳鎮鶴浦村水泥路上與姜勇(化名)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致錢志超當場死亡。經鑒定,姜勇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錢志超負事故的次要責任。2015年7月28日,錢志超的父、母及妻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姜勇賠償損失,9月16日,錢志超妻子產下一子,取名錢一得(化名),錢志超的父親問,這孩子的撫養費可不可以要姜勇賠?
錢志超的妻子可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錢一得參加訴訟,可變更原訴訟請求,增加賠償金額。
本案涉及遺腹子的撫養問題,雖然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對此并無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撫養人是指被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據此規定,遺腹子似乎并不在被撫養人的范圍內。
但在我國民法理論中,對自然人的權利保護一直有權利延伸保護的理論,雖然依民法通則的規定,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法律還是為保護其將來出生后的利益設定了一些特殊規定,如我國繼承法中關于胎兒有特留份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對胎兒出生后的扶養問題一般都是比照繼承法的規定來處理。
本案中,錢一得在訴訟過程中出生,由于其父錢志超因交通事故死亡,錢志超對其應該承擔的撫養義務已無法實現,因此,如果由其母親獨自承擔其至成年時的全部生活費,而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姜勇卻不承擔任何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錢一得的母親可代理其參加訴訟,可要求姜勇按其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主要責任的比例來賠償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