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一時沒找到工作,自己吃飯都成問題,連城一男子張某,竟用這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拒絕向自己的女兒支付撫養費。日前,連城法院判令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
2014年底,張某和妻子宋某協議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女兒由宋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在支付了大半年的撫養費后,張某因公司裁員失業后,拒絕再支付撫養費。今年7月,苦苦支撐的宋某無奈以女兒的名義一紙訴狀將張某訴至法院。庭審中,張某辯稱自己失業,符合可以減免撫養費的情形,不同意再行支付撫養費。
連城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在簽訂協議時對自己目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的經濟狀況及支付撫養費對自己造成的經濟負擔應是認知的,其暫時的經濟困難不能成為減免撫養費的理由。而且結合當地的經濟水平和撫養小孩的實際支出狀況,協議書確定的每月600元撫養費合理,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