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麗的父母離婚后,小麗跟隨母親到南寧市生活,因為母親一人無法承擔她和姐姐兩個人的生活費用,小麗將父親李某起訴到柳城縣法院。日前,法院做出判決,由李某支付小麗的撫養費、教育費以及生活費。
2003年11月,小麗的父母協議離婚,約定小麗和姐姐小紅跟隨母親到南寧市生活。李某負擔女兒們的生活費每年2000元,至小麗滿十六周歲。2011年3月,經柳城縣法院調解,李某自愿定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大女兒小紅與小麗的撫養費1萬元(此款系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撫養費)。2015年7月,小麗被南寧市某中學錄取。
由于母親一人無法支持自己的生活費和學費,2015年7月15日,小麗將父親李某起訴到柳城縣法院,請求判令李某給付2011年1月至2015年6月的撫養費9000元;李某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費400元,并自2015年開始每年8月20日之前支付當年的學費2000元,至自己高中畢業為止。
柳城縣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的義務,由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撫養費則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最終,法院支持了小麗的訴求。
【提醒】
關于撫養費要注意
夫妻離婚后,有關孩子撫養費用的爭議經常發生。法官通過對法院審理的相關案件的梳理發現,這些糾紛中,多數與當事人對相關問題的認識錯誤有關。
不讓看望孩子也要付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其中對撫養費的負擔并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即一方不得以另一方不讓其看望孩子為由,拒絕承擔撫養費用。一方應在支付孩子撫養費用的同時,依據《婚姻法》另行要求法院處理探望糾紛。《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次性付清還要付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費用不是都要平攤
子女的教育費應以“必要”為限,即必須是正常、普遍情況下,子女所必需的費用。如果子女要求在貴族學校就讀,那并非子女通常接受教育所必須的,一方不能將自己的意見強加給另一方,否則于法無據。其實,孩子撫養費如何支付是有規定的,據了解,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主要的參照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