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姚先生與妻子離婚,隨后將年僅3歲的女兒交給自己的父母照顧。由于工作較忙,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他只在節假日才去探望女兒。去年春節過后的半年時間里,姚先生猶如失蹤一般,對女兒不聞不問,甚至連每月500月的撫養費也未給。兩位老人長期聯系不上兒子,一氣之下訴到了法院,要求判令姚先生支付兩人所墊付的撫養費用。姚先生收到法院的傳票,才如夢初醒,連忙與父母聯系,承認自己做得確實不對,請求原諒。
[說法]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可以看出,父母是子女撫養的“第一責任人”,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產生撫養義務。
在本案中,離婚后的姚先生雖然將孩子委托給父母照顧,但他具有支付女兒撫養費的能力,因此,不能把撫養責任推卸給自己的父母。也就是說,姚先生的父母雖然實際上在撫養孫女,但只是出于親情,在姚先生健在情況下,他們并不具備必須獨自承擔撫養孫女義務的法定條件,因此,他們有權向姚先生索要已墊付的撫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