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時,一方支付撫養費是不是按照工資的20%比例支付?
錯。關于撫養費的標準,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于一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而不是按比例進行支付。
在實踐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一般為按月交付,每月固定的日子將費用支付給負責撫養子女的一方。費用標準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而有所不同,上海的標準為800—1000元,當然這是雙方協議不成后由法院判決時依據的標準,如果雙方協議達成一致,可能會有變化。
2、婚姻法規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標準沒有明確地強制性規定,但是在法院具體的判決中,會遵循以下二個標準。這一標準是在考慮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學習等需要的基礎上設定的,在訴訟時法院會根據這一標準規定數額。另外,如果是夫妻雙方協議確定子女撫養費時也可以參考這個標準。這樣看來,我們也可以把這個標準看作是子女撫養費的最低標準。可以參考這個標準,也可以超過這個標準,但不要低于這個標準,因為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必要經濟條件。
1)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考慮三個方面,即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然而法律上為了避免支付子女撫養費過低,無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發生,結合父母雙方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規定了較為詳細的標準。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②無固定收入的,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③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