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陶縣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審結一起追索撫養費糾紛,一審判決被告程某某支付原告即其女兒撫養費4200元、醫療費2181.29元。
2010年5月份,被告程某某與劉某某在定陶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女孩程某(劉某)由劉某某撫養,被告在離婚當日支付原告生活費10000元,自2014年1月份起,每年支付撫養費4200元;原告如有大病,被告需支付一半醫療費。被告程某某與劉某某離婚后,原告隨劉某某生活。2014年11月份,原告因病住院,住院期間支出醫療費等費用共計4362.58元。2015年2月份,原告以被告拒絕支付2015年的撫養費及醫療費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庭審中,被告程某某以劉某某將原告的姓改為“劉”其本人不知情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同時提出原告生病與劉某某遺傳有關,拒絕支付醫療費。
本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教育和撫養的權利和義務。被告程某某應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撫養義務;劉某某在未征得被告程某某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原告的姓名由程某該為劉某,該行為欠妥,但不能成為被告拒絕支付撫養費及醫療費的理由。法院經審理后做出上述判決,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離婚后孩子改姓,這可不是一個小問題。通常來說,孩子都是隨父親的姓,所以離婚后孩子改姓一般是女方的行為。離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嗎?當然可以,但是改姓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81]法民字第11號)中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離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是不對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就是說,無論孩子跟誰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不能以離婚后孩子改姓就不支付孩子撫養費。關于離婚后子女改姓問題,這既涉及到傳統觀念,也涉及到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的問題。所以,在離婚后孩子改姓的問題上,雙方都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