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后撫養費可以要求非撫養方一次性支付嗎?
網友提問:我和前夫離婚時小孩才3歲,離婚后前夫去了外地,到現在已經8個月沒有給撫養費,我多次催促他都不理。我現在可以起訴要求他一次性給付以后的撫養費嗎?
律師回答: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拖欠的撫養費。但要求一次性給付撫養費的,要有確切的理由,適合非直接撫養方的收入不穩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拖欠撫養費的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官從便于執行的角度出發,會判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給付子女撫養費。一次性給付撫養費一般是先確定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按月或按年應支付的撫養費的數額,從離婚時至子女十八周歲(有些情況下子女不能獨立生活,還要增加計算的時間)計算應承擔的撫養費的總額,由非直接撫養一方一次性支付總額。
離婚時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給付了全部撫養費,但子女在撫養期間死亡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剩余的撫養費。一次性給付撫養費后,出現超過協議或原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時,子女仍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2、撫養費一次性給付后,子女是否有權再次起訴?
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進行判決、調解時,撫養費標準一般是依據當時當地的社會平均生活水平而確定。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價上漲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決、調解的撫養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或發生很大改變,再依據當時的條件和標準支付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未成年子女有權基于法定情形,向撫養義務人要求增加撫養費。
3、要求增加撫養費三項理由
基于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兩種:
(1)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后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