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某和鄭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于2009年7月22日生了一個兒子,2011年9月9日辦理了結婚登記。2012年7月3日,雙方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離婚后兒子由鄭某撫養,女方賴某每月支付撫養費用人民幣500元。2014年10月8日賴某的兒子請求法院判決賴某支付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止的撫養費共12500元。賴某辯稱已撫養了兒子至2014年2月及其本人生活困難等問題,但未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
蕉嶺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對于孩子的撫養費用問題,賴某和鄭某在離婚時曾達成協議。賴某兒子請求賴某按每月500元支付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止的撫養費共計12500元,符合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應予支持。賴某稱離婚后已撫養兒子至2014年2月及其本人生活困難等問題,未提供相關證據,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法官提醒,離婚父母一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必須保留憑證,以免日后起爭端。用現金支付,可讓對方寫收條;若存入指定銀行賬號,請保留憑證。
(原文標題:付撫養費未留憑證惹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