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子女撫養費執行難的原因
一是直接撫養方存在過錯,導致被執行人不愿意支付子女撫養費。雙方當事人離婚后,對行使探視子女權利的方式、時間往往達不成一致意見,有些申請人認為離婚后子女歸自己所有,被執行人不應該干涉子女的生活,因此他們會以各種原因和理由有意拒絕、干涉被執行人行使探視子女的權利。例如被執行人探視子女時申請人提出自己必須在場的要求,或者被執行人探視子女的時間的長短由申請人來定,更有甚者直接不讓被執行人探視子女,嚴重侵害了被執行人的權利,從而激發了被執行人心中的不滿情緒,以探視權得不到實現為由拒付撫養費。
二是被執行人有意逃避或無力支付撫養費義務。離婚后,被執行人為了逃避撫養費的支付義務選擇放棄原有的工作,或去外地另尋工作以至“下落不明”,加大了撫養費執行的難度,又或將財產惡意轉移到他人名下,制造無能力支付撫養費的假象,導致撫養權利得不到實現。還有部分被執行人由于自身原因無能力支付子女的撫養費,比如身有殘疾且無固定經濟來源的被執行人,此這類被執行人通常是無力按期支付子女撫養費。
三是生效裁判文書存在瑕疵影響執行。生效裁判文書是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依據,文書制作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法院強制執行質量,因此在案件審理階段就要為以后的執行工作把好質量關。撫養費糾紛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在生效裁判書的制作上容易存在瑕疵,給以后的執行工作加大了一定的難度,有的生效裁判文書對撫養費給付情況表述混亂,不夠嚴謹,如“給付撫養費”直接表述為“給付生活費”,給以后執行工作留下隱患;或者對撫養費規定不明確或超過被執行人履行能力范圍,導致后面的執行工作無法操作。
二、離婚后子女撫養費執行難的對策
1、裁判文書要充分考慮子女撫養費的給付問題,確保撫養費的可執行性。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關于子女撫養費問題時,應全面考慮實際情況,不能僅僅從案結事了出發,而忽略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生效的法律文書避免瑕疵影響執行,對子女撫養費的判項、調解條款需具備可操作性。
2、加大強制執行力度和教育感化。對故意拖欠、拒付未成年人撫養費影響其正常生活的,嚴格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部分當事人外出打工或躲避執行的特點,只要獲知被執行人行蹤,隨時開展執行行動。對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經說服教育無效,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堅決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法律制裁與教育感化并舉,對拒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被執行人,法院應主動調查取證,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或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應強化處罰;積極對被執行人宣傳國家法律政策,督促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暫時沒有履行能力而確有誠意的被執行人可予以分期給付,實現和解執行。
3、完善撫養費統一扣劃網絡,在全國建立統一的立案登記、裁決登記、繳扣和支付的網絡制度。通過全國法院聯動,對不給付撫養費的當事人,可跨越省、市,把扣劃撫養費的命令直接下達給被執行人工作單位。
4、加強思想教育,解決離婚雙方之間、離異父母與子女的矛盾,解決撫養費執行難問題。把握個案特點,因案制宜靈活解決探視權與撫養費的雙重糾紛:強化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溝通與思想教育,使其認識到探視有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同時探索靈活的探視權行使方式,化解雙方的矛盾。加強對給付撫養費一方與子女的溝通:對給付撫養費一方進行法律宣傳和思想教育,使其認識到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離婚、不在一起生活而消除;對父母離異的未成年人進行正確的引導。
5、堅持能動司法,積極延伸司法職能。對生活與學習確實困難的未成年人,在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救助方式或主動聯系有關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組織協助解決未成年人實際生活中的困難。
6、建立未成年人強制保險制度。在離婚時,強制要求離婚雙方為未成年子女繳納一定數額的教育保險和醫療保險,以保證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不給付撫養費時,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權和身體健康不受到損害,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