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減免撫養費?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2、失業期間可以不給子女撫養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9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上述規定表明,無論是否有經濟收入,都必須承擔子女的撫養費。失業不能成為拒付撫養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