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
在家庭財產的處理上,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即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起訴到人民法院,經法院調解,仍達不成協議,法院只好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將財產一并判處。有過錯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但不是誰提誰就有過錯。判決離婚與判決處理財產,一般情況之下,û有直接聯系。換言之,判決離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不是說,原告提出離婚判離滿足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就應當在財產上讓步,即少判給原告一些財產這是錯誤的理解。